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