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九条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要求,严格遵守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