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三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私募投资管理机构等地方金融组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及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地方金融监管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