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地方金融工作应当坚持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遵循积极稳妥、安全审慎的原则,保持金融健康平稳运行,构建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