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金融工作的组织领导,依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协调配合,制定扶持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地方金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地方金融健康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