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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