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合法经营,诚实守信,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