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服务、金融发展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并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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