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八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八条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时,应当牢固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依法公平签订合同,严格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消费者的财产和信息安全。
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推介给适当的消费者和投资者。地方金融组织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时,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和投资者如实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未履行如实告知或者风险提示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事金融性投资消费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增强风险意识,遵循盈亏自负、风险自担原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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