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九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业务经营,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并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和私募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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