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条 融资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开展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业务,提高企业融资增信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省规定条件的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融资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可以协商确定风险分担比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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