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二条 权益类交易市场、区域性股权市场、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等地方交易场所,应当健全完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实行适当投资者准入管理,加强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建设,创新场外交易方式,为交易场所市场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