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四条 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应当落实适度监管要求,依法向不超过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益、承担风险,提高融资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