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三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应当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完善决策科学、制衡有效的治理结构,有效保护社员合法权益,满足社员金融需求,服务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