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综合利用设立政府引导基金、财政贴息、保险补贴、资金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等方式,引导带动金融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重点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领域,推进经济转型升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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