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作用,运用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创新公共管理服务,构筑保险民生保障网,提升保险资金运用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农村保险,按照规定对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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