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二章 金融服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推动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资产证券化、私募融资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改善融资结构。
鼓励支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依法合理运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套期保值、规避风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