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