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典当、融资租赁、商业保理、非融资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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