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地方金融组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有关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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