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