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拒绝、阻碍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