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违反审慎经营的要求,不落实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责令其暂停相关业务;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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