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不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或者不按照要求就重大事项作出说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