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有价证券,或者以其他方式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
(二)擅自以广告、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宣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或者超出法律规定数量的特定对象承诺或者变相承诺,对投资收益或者投资效果作出保本、高收益或者无风险等保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