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加强与所在地国家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建立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机制,提高金融风险防范与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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