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第四章 金融监管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工作职责、事件分级、启动机制、应急处置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