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业方面代表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乡镇、街道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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