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五章 组织建设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县(市、区)、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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