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四十二条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人民法院裁定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