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四十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四十条 对以给付为内容的民事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