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八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当事人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可以建议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参与协商和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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