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六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裁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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