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五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五条 对不适宜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纠纷,调解组织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咨询意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引导其通过其他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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