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三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三条 有关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收到当事人纠纷化解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单位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单位会同其他有关单位共同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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