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二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二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多元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