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三十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三十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共同委托,对纠纷事实、法律适用进行评估,或者对纠纷事实依法进行调查。评估意见和调查结果作为纠纷化解的参考依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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