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八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八条 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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