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六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商事纠纷或者行政争议,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应当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行政裁决。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裁决职权,集中处理各类行政裁决事项。
行政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集中行使行政裁决职权,集中处理各类行政裁决事项。
行政裁决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