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七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对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