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九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纠纷化解途径;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起诉,应当予以登记立案,及时审理,依法作出裁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