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四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组织可以在征得其同意后,对没有争议的事实作出书面记载,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记录在卷,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要求,如实记载调解的起止时间、调解不成的原因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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