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四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四条 调解组织根据需要,征得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定经验的人员,以及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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