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七条

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 第四章 程序衔接 第三十七条 民事商事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7-22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