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价值高为主要特征的数据集合,以及对数据进行收集、存储和关联分析,发现新知识、创造新价值、提升新能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服务业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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