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30 共 1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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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运用大数据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提升政府服务和管理能力,加快数字强省建设,根... 第二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大数据发展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大数据,是指以容量大、类型多、存取速度快、应用... 第三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省确立大数据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大数据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开放包容、创新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大数据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将大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 第五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 第六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 第八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八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推进新型数据中心、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算... 第九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加强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提升网络覆盖率和接入能力。 第十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物联网建设,支持基础设施、城市治理、物流仓储、生产制造、生活服务等领域建... 第十一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业互联网建设,完善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推动新型... 第十二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全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 第十三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领域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建立智能化基础设施体... 第十四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加强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乡村数字基...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 第十六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 第十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 第十八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数据不得损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