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组织编制和发布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并报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后,纳入本省公共数据总目录。
鼓励非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参照公共数据目录编制规范,编制和更新非公共数据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