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数据不得损害被收集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