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三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以数字化方式统一收集、管理公共数据,确保收集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重复收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
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根据公共数据目录,以数字化方式统一收集、管理公共数据,确保收集的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重复收集能够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