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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