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促进大数据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