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与大数据发展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