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建立高效协同、智能融合的数字基础设施体系。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
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与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相衔接。